(2016)川082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蒲燕与胡大伟、冉青青、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燕,胡大伟,冉青青,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蒲燕,女,汉族,生于1966年3月4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胡大伟,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1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冉青青,女,汉族,生于1989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胡军,男,汉族,生于1960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蒲燕与胡大伟、冉青青、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胡军所有的位于旺苍县东河镇滨河中路14号的房产已被查封,除被查封的房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1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院印)书 记 员 冷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