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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7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XX晶、杨柳等与陆如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晶,杨柳,陆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96-3号申请执行人XX晶,女。申请执行人杨柳,男。被执行人陆如春,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12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5)青执字第79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陆如春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9号天池山52号楼1102号房,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陆如春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9号天池山52号楼1102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昌 吴审 判 员 莫 沙 子代理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飞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