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登芹与杨同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登芹,杨同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王登芹。被执行人;杨同亮。王等芹与杨同亮身体权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1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0324.18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0.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10324.18元,现本院依法调查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1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