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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XX霞与阳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霞,阳均,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187号原告XX霞,女,生于1976年8月1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阳均,男,生于1969年1月1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北大街。负责人王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霞诉被告阳均、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霞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元,原告XX霞自愿负担。审判员  唐述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