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城法民二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伍丽思与刘镜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丽思,刘镜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城法民二初字第562号原告:伍丽思,女,汉族,1989年12月5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刘镜西,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石金生,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本院审理原告伍丽思诉被告刘镜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伍丽思于2016年4月21日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刘镜西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伍丽思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丽思撤诉。本案受理费15272元,撤诉减半收取7636元,由原告伍丽思负担。审 判 长 方冠英人民陪审员 刘伯云人民陪审员 陈广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曼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