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伟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伟,王月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财保13号申请人: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1栋3单元15楼2号。法定代表人:毛国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张伟,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21日,住四川省安县,被申请人:王月菊,女,生于1985年7月25日,汉族,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人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伟、王月菊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张伟名下的凯美瑞轿车1辆(川B×××××)予以查封,申请人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用本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营业部处021×××61账号中的存款1万元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和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张伟名下的丰田凯美瑞轿车1辆(川B×××××)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辆由被申请人张伟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损毁或作其它抵押)。二、同时将申请人成都俊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营业部处021×××61账号中的存款1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远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