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乐清市伯金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乐清市伯金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49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伯金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郑巨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乐清市伯金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员 包素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赵晨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