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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刘传勇等与李军等执行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苌永祥,王其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异2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苌永祥,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申请执行人王其墩,男,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济南历下区。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苌永祥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遥墙支行的账户上的存款500元。异议人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苌永祥异议称:其患有脑梗等重病,家庭经济困难,特向民政部门申请救济,民政部门为其发放了救济金500元,将救济金存入其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遥墙支行的账户中,因此前该账户已被法院冻结,致使其无法取出。请求解除对其救济金的冻结。经审查查明:2000年11月3日,本院根据权利人王其墩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2000)历华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至今未执结。2015年11月3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苌永祥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遥墙支行的账户冻结,当时账户余额为9.3元。2016年年初,民政部门为被执行人苌永祥发放的救济金500元存入该账户中被冻结。该事实有异议人提供的村委会证明为证。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苌永祥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遥墙支行账户中的存款500元,系民政部门为其发放的救济金,该款项不应予以执行。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异议人苌永祥在济南农村商业银行遥墙支行账户中存款500元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志光审判员  杨世才审判员  周明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