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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跃利与朱成彦、韩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利,朱成彦,韩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第2041号原告李跃利。被告朱成彦。被告韩继红。原告李跃利诉被告朱成彦、韩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小彪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跃利、被告韩继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成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跃利诉称,被告以经营药品需要用资金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2015年5月30日分别借取原告人民币500000元、300000元,共计人民币800000元,有借条为凭。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朱成彦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韩继红辩称,借款是事实,两次共借了800000元用于经营药品需要,后来因为经营问题及被告朱成彦的个人问题导致还不上钱。但是我一边挣钱一边还,原告要求一次性交出300000元或者500000元,我拿不出来这么多钱。在我能承受的条件下我愿意分批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被告朱成彦、韩继红向原告李跃利借款500000元用于经营药品生意,同日,原告李跃利通过其女李展的银行卡向被告韩继红账户转账500000元,被告朱成彦、韩继红向原告李跃利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李跃利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月息2分,半年付息一次,借款人朱成彦、韩继红,2015.3.18。2015年5月30日,被告朱成彦、韩继红再次向原告李跃利借款300000元用于经营药品生意,同日,原告李跃利又通过其女李展的银行卡向被告韩继红账户转账300000元,被告朱成彦、韩继红亦向原告李跃利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李跃利现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月息2分,朱成彦、韩继红,2015.5.30。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李跃利、被告韩继红当庭陈述,借条两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成彦、韩继红借用原告李跃利资金用于药品经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在原告催要后,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被告朱成彦、韩继红拒不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是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合法有效。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朱成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的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成彦、韩继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跃利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2分,其中500000自2015年3月18日起算,300000元自2015年5月30日起算,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朱成彦、韩继红承担(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在偿还原告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人数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柏锦附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1、法律条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