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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305号原告蒋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小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芳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