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8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305号原告蒋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小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芳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