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新街道玉帛建筑材料商行、郑文国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新街道玉帛建筑材料商行,郑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86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新街道玉帛建筑材料商行被执行人郑文国,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商初字第0161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文国的配偶薛韵(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文国的配偶薛韵(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文国的配偶薛韵(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郑文国的配偶薛韵(证件号码:)在招商银行宁波分行的662×××77存款人民币205254.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颂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本书记员 褚一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