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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杨静与冯伟、孙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冯伟,孙秀琼,湖北敬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266-1号原告杨静。委托代理人吴东彬、刘露,湖北道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冯伟。被告孙秀琼。被告湖北敬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南区4-29号。法定代表人冯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静与被告冯伟、孙秀琼、湖北敬业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静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静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小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