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杨静与冯伟、孙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冯伟,孙秀琼,湖北敬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266-1号原告杨静。委托代理人吴东彬、刘露,湖北道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冯伟。被告孙秀琼。被告湖北敬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南区4-29号。法定代表人冯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静与被告冯伟、孙秀琼、湖北敬业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静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静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小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