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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太仓益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太仓益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357号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超,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宝红,系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益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浏河镇何桥村。法定代表人:汪根娣。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益霖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承担2750元,另27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史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