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某公司与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项大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1489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法定代表人韩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天野、娄秀君,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大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项大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对被告项大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沈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金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