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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田嘉好、四川省眉山中学校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嘉好,四川省眉山中学校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02民特16号申请人:田嘉好(甲方),女,汉族,1998年12月30日出生,仁寿县人,住仁寿县。法定代理人:田长春(系田嘉好之父),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仁寿县人,住仁寿县。法定代理人:吕小凤(系田嘉好之母),女,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仁寿县人,住仁寿县。申请人:四川省眉山中学校(乙方),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中段372号,组织机构代码:45165009-6。法定代表人:罗金福,校长。委托代理人:雷先泽,该校副校长,住眉山市东坡区。申请人田嘉好、四川省眉山中学校于2016年4月22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余放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田嘉好、四川省眉山中学校的纠纷于2016年4月21日经东坡区通惠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李志君、李淑英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四川省眉山中学校一次性补偿田嘉好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及其它各种费用等共计138000元(已付102650元),余款3535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二、该补偿协议为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履行完毕后,双方因田嘉好摔伤一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终结。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田嘉好、四川省眉山中学校于2016年4月2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余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