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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4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民初4274号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尹强,青岛黄岛正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尹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4年7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XX年X月育有一子,取名朱某。婚后,被告对家庭及原告不予照顾,经常使用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分别于1997年和2014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双方自2013年底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3月2日,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某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4年7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XX年XX月X日育有一子,取名朱某,现已结婚。原告称,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且还有过多次外遇,在2014年的离婚诉讼中,原告提交了1997年8月4日被告给原告的书信一封,在信中被告承认自己在婚姻中的错误问题。1999年3月5日由被告签字的家庭协议书一份,被告保证不再打原告,否则双方就离婚。并同时提交了保证书和2000年9月4日本院的民事裁定书。在本次起诉中,原告又提交了2014年7月2日的判决书,证明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原告称,自2013年底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后,与其子生活在海南。2016年3月2日,原告以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同意对夫妻共同财产另行主张权利。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结婚证、判决书、裁定书、证明在卷佐证,且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之间本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由于双方没有能够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事实已查清,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储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