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3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运龙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482号罪犯王运龙,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南丰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9)三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运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运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0年4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王运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运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四分。获得二〇一三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四、二〇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共入账13200元,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运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是其考核期间内入账较高,其履行财产刑不积极,综合原判情况,减刑时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运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