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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4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仁荣与王灵聪、徐文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荣,王灵聪,徐文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797号原告:王仁荣。委托代理人:祝苏英,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灵聪。被告:徐文桂。原告王仁荣为与被告王灵聪、徐文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仁荣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祝苏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灵聪、徐文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仁荣起诉称:2015年7月11日,被告王灵聪因需向原告王仁荣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2%,于2015年7月26日全部还清本息,若逾期未清偿本息,为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同时约定由被告徐文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无果。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王灵聪返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徐文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2000元由被告王灵聪负担,被告徐文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王仁荣为了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的事实。二、借条一份,拟证明2015年7月11日,被告王灵聪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5天,逾期归还借款的则按逾期金额日分之八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的相应费用,同时约定由被告徐文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三、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花费律师代理费2000元的事实。被告王灵聪、徐文桂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两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7月11日,被告王灵聪因需向原告王仁荣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5天,逾期归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金额日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应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同时约定由被告徐文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述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无果。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花费律师代理费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王仁荣与被告王灵聪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借贷双方明确约定借款期限的,被告应当按约归还借款,逾期未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因原告当庭陈述在借条上的“月息按2%计”中的2%系原告自行添加,且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一开始就对借款期间的利息进行了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借款期限内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虽担保人徐文桂在借条的担保范围内未写明名字,但是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应视为其自愿为被告王灵聪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灵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仁荣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同时支付给原告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二、被告徐文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82元,由被告王灵聪、徐文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张 愉人民陪审员  王直荣人民陪审员  马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