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谢发林、刘菜花、赵小雪、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英雄、陈美兰、吴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谢发林,刘菜花,赵小雪,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英雄,陈美兰,吴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保15号申请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竹林路101号1602号。法定代表人周伟,董事长。被申请人谢发林,男,19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菜花,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小雪,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山湖海路8号17栋1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赵小雪,经理。被申请人珠海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路567号。法定代表人吴英雄,经理。被申请人吴英雄,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美兰,女,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吴呈,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发林、刘菜花、赵小雪、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英雄、陈美兰、吴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6)陕0102民初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谢发林、刘菜花、赵小雪、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英雄、陈美兰、吴呈价值2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发林、刘菜花、赵小雪、珠海德龙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众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英雄、陈美兰、吴呈名下银行存款29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冠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皎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