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307王伟民申请执行辽溪矿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307号申请执行人王伟民,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赤峰辽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王继平。委托代理人杨维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王伟民与赤峰辽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2392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赤峰辽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伟民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7.1042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赤峰辽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伟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赤峰辽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伟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国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振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