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21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胡华斌与被告胡正文、何群波、徐福根、汪鸿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华斌,胡正文,何群波,徐福根,汪鸿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126号原告胡华斌,男被告胡正文,男被告何群波,男被告徐福根,男委托代理人颜世兵、雷海峰,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鸿喜,男委托代理人颜世兵、雷海峰,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华斌与被告胡正文、何群波、徐福根、汪鸿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华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胡华斌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华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18元,减半收取1759元,由原告胡华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远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真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