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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宋加喜与赵云刚、郑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加喜,赵云刚,郑韩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326号原告宋加喜。被告赵云刚。被告郑韩春。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燕峰、金铿枫,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加喜诉被告赵云刚、郑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宋加喜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云刚、郑韩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加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加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楼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