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3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潘维共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480号罪犯潘维共,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2006)莆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维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60446.77元。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6年8月28日以(2006)闽刑复字第57号刑事裁定,核准对其原审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潘维共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5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2月2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潘维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维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七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二分,获得二〇一三、二〇一四、二〇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共入账11915元,此次减刑仅履行民事赔偿款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潘维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是其考核期间内入账较高,其履行民事赔偿不积极,综合原判情况,减刑时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维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