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倪新辉与威海金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初志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新辉,威海金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初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762号之一原告:倪新辉。被告:威海金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021200011038。被告:初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自有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倪新辉名下位于威海市四方路-87A-5号-1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玲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