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与韩××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956号申请执行人赵××。被执行人韩××。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韩××赡养费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9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