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016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塘桥清利工程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塘桥清利工程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1642-1号原告张家港市塘桥清利工程队,经营场所张家港市塘桥镇周巷村禄荡一组19号。负责人刘清利,该工程队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庞建宇,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中路9号。负责人季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益华,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塘桥清利工程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塘桥清利工程队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审理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塘桥清利工程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塘桥清利工程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塘桥清利工程队负担。审 判 长 宋志成人民陪审员 张春华人民陪审员 张惠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蒋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