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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9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田玉玲与赵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玲,赵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920-1号申请人:田玉玲,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赵敏,男,汉族,个体户。申请人田玉玲与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2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敏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德社的存款(账号:)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勾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阿拉木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