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方有根与蔡望声、董良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望声,方有根,董良新,龚静宁,龚继红,龚静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望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有根。原审被告董良新。原审被告龚静宁。原审被告龚继红。原审被告龚静兴。上诉人蔡望声为与被上诉人方有根、原审被告董良新、龚静宁、龚继红、龚静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义乌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蔡望声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现蔡望声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望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望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彦审 判 员 周楚臣审 判 员 杜月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