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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赵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456号原告董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