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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黄某、曾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曾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11刑初206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1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曾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1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诉刑诉[2016]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曾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清明节过后,被告人曾某、黄某伙同王堪仁(已判刑)预谋实施网络诈骗,以“购买游戏账号”为名,将被害人刘某等骗至事先设立的交易网站进行交易,并以“需充值激活网站账户,方可取得游戏账号交易款”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其中,2014年5月5日至次日,先后三次从被害人刘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830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曾某分别于2016年3月11日、3月15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王堪仁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刘某8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查询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谅解书、视听资料制作情况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电话记录、被害人刘某陈述、同案犯王堪仁供述、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曾某有自首情节,均可从轻处罚;但鉴于二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陈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