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刑更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梁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512号罪犯梁某某,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惠博法刑二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某某在���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梁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9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罚金3000元已全部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晖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