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盛凤喜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379号罪犯盛凤喜,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丽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凤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842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盛凤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盛凤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盛凤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盛凤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