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民特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兴文、杨银珍提出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特27号申请人杨兴文,男,生于1968年10月9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申请人杨银珍,女,生于1977年6月1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申请人杨兴文、杨银珍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南调字(2016)第13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申请人杨兴文于2016年4月13日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R2C0**号小车由南部县南隆镇体育路向益民街方向行驶,行至南隆镇体育路与振兴街交叉路口时,与申请人杨银珍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申请人杨银珍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4月18日,经南部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杨兴文、杨银珍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申请人杨兴文、杨银珍达成的南调字(2016)第13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杨兴文、杨银珍于2016年4月18日达成的南调字(2016)第13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罗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谈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