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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6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迪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青岛迪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641号之二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开发区长江东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3734526。法定代表人潘叶青,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维鹤,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601802。委托代理人李陆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410591817。被告青岛迪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错埠岭二路30号4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杜胜余,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迪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保全费1860元,由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润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