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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崔宏峰与荆树祥、山东凯利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宏峰,荆树祥,山东凯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740号原告:崔宏峰,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荆树祥,男,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山东凯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晏婴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王胜邦。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宏峰诉被告荆树祥、山东凯利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宏峰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宏峰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崔宏峰承担。审判员  祁晓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巩琳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