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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传宝与李正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宝,李正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634号原告吴传宝,男,生于1994年1月3日,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李正宁,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传宝诉被告李正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传宝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传宝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传宝负担。审判员  刘克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