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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郭亚军、徐士允等与濮阳市龙都公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军,徐士允,濮阳市龙都公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603号原告郭亚军,男,汉族,1975年1月16日出生,现住濮阳市。原告徐士允,男,汉族,1983年6月25日出生,现住濮阳市。委托代理人郭敬涛,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龙都公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上路与益民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张联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亚军、徐士允诉被告濮阳市龙都公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告已经注销工商登记,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资格不存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亚军、徐士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江涛审 判 员  孙艳婷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