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执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谭伟与肖卓、谢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伟,肖卓,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91执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谭伟。被执行人肖卓。被执行人谢平,系被执行人肖卓之妻。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鲁0791执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平名下车牌号鲁G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谢平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平名下车牌号鲁G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