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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1426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北路泗丫新村三座101。法定代表人陈文辉。委托代理人苏叶聘,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文敏,广东高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翔路2号。法定代表人麦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5.4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65.49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远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永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燕华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