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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毅与赵刚、潘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赵刚,潘永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467号原告:张毅。委托代理人:郑慧清,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刚。被告:潘永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毅与被告赵刚、潘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2元,减半收取339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046元,由原告张毅承担(已预缴)。审 判 长  王引儿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人民陪审员  聂毛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