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民特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特宝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特109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特宝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周海荣。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刘聪,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仲裁申请人刘聪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特宝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宝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3148号裁决书。申请人特宝公司收到上述裁决书后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特宝公司诉称:刘聪与特宝公司并无劳动关系,其与特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海荣本就相识,因刘聪没有工作,特宝公司正好缺人,就让刘聪来公司帮忙。特宝公司从事淘宝经营,有业务就让刘聪过来,报酬按照出图数量结算。双方发生矛盾后,刘聪在特宝公司经营的淘宝店中恶意购买货物又退货,特宝公司为了平息事端,加之尚欠刘聪部分出图报酬,故承诺支付刘聪人民币9,000元。仲裁裁决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没有依据,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刘聪答辩称:刘聪之前与周海荣并不相识,从未敲诈过周海荣,不同意特宝公司的请求,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一裁终局”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特宝公司主张其与刘聪并非劳动关系,仅仅是找刘聪来公司帮忙,并根据刘聪的出图数量结算报酬。然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刘聪对其所主张的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特宝公司未提供有力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仲裁委员会依据现有证据对本案事实作出认定,并据此裁决特宝公司支付刘聪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认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特宝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撤销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3148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特宝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征海审判员 浦 琛审判员 易苏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