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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于静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751号罪犯于静海,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珠中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静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于静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于静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于静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0次;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扣分多,累计扣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静海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静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