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蚌埠市金镶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智谷景城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建高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金镶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智谷景城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建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525号原告蚌埠市金镶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白莲坡镇叶湖街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MRWTK37。法定代表人张春平,总经理。被告湖南智谷景城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路北、长桥路东、中部智谷产业园4栋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194000013885。法定代表人刘建高。被告刘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金镶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智谷景城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建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金镶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智谷景城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建高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金镶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南智谷景城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建高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