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叶光与莫丹彤与翁柳杰侵占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光,翁柳杰,莫丹彤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刑终177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叶光。原审被告人翁柳杰。原审被告人莫丹彤。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查上诉人叶光指控原审被告人翁柳杰、莫丹彤犯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琼0106刑初176号刑事裁定书。裁判后,自诉人叶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裁定认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情形。但本案所涉及钱物系因被告人翁柳杰、莫丹彤称能通过私交向案外人符德钦、刘小赛(业主)增租一间铺面给自诉人叶光,以办理铺面租赁事宜为由收取自诉人支付租赁预付金等费用共计133万元后未履行其义务,又拒不退还自诉人产生的,该款项非代为保管物,所以不属于上述侵占罪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4目、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遂裁定对于自诉人叶光对翁柳杰、莫丹彤的起诉,不予受理。叶光不服该裁定,上诉称翁柳杰、莫丹彤没有依承诺租铺面交给其,所收取的款项仍由翁柳杰、莫丹彤保管,翁柳杰、莫丹彤拒绝将款项返还其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请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无证据证明业主符德钦、刘小赛委托翁柳杰、莫丹彤办理租赁铺面事宜,故翁柳杰、莫丹彤以帮忙办理铺面租赁事宜为由收取叶光的租赁预付金等费用共计133万元不属于代为保管物,所以翁柳杰、莫丹彤收取该款项后未履行其义务,又拒不退还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不予受理起诉的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智勇审判员 王 滢审判员 李丽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