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张杰、肖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张杰,肖娜,王理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5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责人:李广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炜,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被告:肖娜被告:王理博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被告张杰、肖娜、王理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张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724.05元、利息2100元、截至2015年10月15日的罚息11787.16元及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损失;2、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3、被告肖娜、王理博对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上述第1项诉请变更为要求被告张杰偿还截止2016年2月22日的罚息21564.46元,并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以与被告肖娜、王理博达成和解,以涉案欠款已全部还清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基于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燕兆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