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湖北名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名仁东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名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名仁东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二初字第00027号原告:湖北名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白马大道。法定代表人:吴建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庆华,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名仁东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滨湖大道。法定代表人:吴建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名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名仁东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名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当事人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湖北名仁东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湖北名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湖北名仁东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名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800元,减半收取27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湖北名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豫琳审判员 胡 晟审判员 张 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华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