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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陈磊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515号罪犯陈磊,男,32岁(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6年3月25日提出对罪犯陈磊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陈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深挖犯罪根源,于2016年1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陈磊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陈磊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磊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陈磊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改造态度端正,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京审 判 员  刘燕风代理审判员  尤 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清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