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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关银、张秀菊与被告余秀莲、沙林、丁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关银,张秀菊,余秀莲,沙林,丁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1370号原告:刘关银,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9日,住邓州市。原告:张秀菊,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5日,住址同上,系刘关银之妻。被告:余秀莲,女,汉族,生于1948年5月16日,住邓州市。被告:沙林,女,汉族,生于1985年6月3日,住址同上,系余秀莲长女。被告:丁源,女,汉族,生于1985年6月12日,住址同上,系余秀莲儿媳。原告刘关银、张秀菊诉被告余秀莲、沙林、丁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关银、张秀菊自愿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关银、张秀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刘关银、张秀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富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