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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魏新亮与郭双庆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新亮,郭双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685号申请执行人魏新亮,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证件号码4105211974XXXXXX14。被执行人郭双庆,地址林州市姚村镇白草坡村。魏新亮与郭双庆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双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魏新亮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双庆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魏新亮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双庆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魏新亮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峥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