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执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魏新亮与郭双庆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新亮,郭双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685号申请执行人魏新亮,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证件号码4105211974XXXXXX14。被执行人郭双庆,地址林州市姚村镇白草坡村。魏新亮与郭双庆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双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魏新亮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双庆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魏新亮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双庆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魏新亮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峥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