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5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胡进义与郑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义,郑胜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401号原告:胡进义,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郑胜飞,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原告胡进义诉被告郑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黄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因被告郑胜飞外出,无具体送达地址,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黄 勇审 判 员  马万强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苗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