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胡进义与郑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义,郑胜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401号原告:胡进义,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郑胜飞,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原告胡进义诉被告郑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黄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因被告郑胜飞外出,无具体送达地址,无法向其直接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黄 勇审 判 员 马万强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苗媛媛 百度搜索“”